第85章 番外:《反種族屠殺公約》

第85章 番外:《反種族屠殺公約》

本文詳細記載了星際神族所制定的,關于《反種族大屠殺公約》的內容:

《反種族大屠殺公約》:

鑒于星際聯盟在星歷第40年12月11日第96(Ⅰ)號決議內曾聲明滅絕種族系星際法上的一種罪行,違背星際聯盟的精神與宗旨,且為文明世界所不容,

認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文明至為慘烈,

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星際合作實所必需。

生效: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于星歷第45年1月12日生效。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締約國确認滅絕種族行為,不論發生于平時或戰時,均系星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承允防止并懲治之。

第二條

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使該團體處于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三條

下列行為應予懲治:

(a)滅絕種族;

(b)預謀滅絕種族;

(c)直接公然煽動滅絕種族;

(d)意圖滅絕種族;

(e)共謀滅絕種族。

第四條

凡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之一者,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人員或平民,均應懲治之。

第五條

締約國承允各依照其本國憲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而對于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之一者尤應規定有效的懲治。

第六條

凡被訴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之一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或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的星際刑事法庭審理之。

第七條

滅絕種族罪及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不得視為政治罪行,不得引渡。

締約國承諾遇有此類案件時,各依照其本國法律及現行條約,予以引渡。

第八條

任何締約國得提請星際聯盟的主管機關遵照星際聯盟的宗旨,采取其認為适當的行動,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的行為或第三條所列任何其他行為。

第九條

締約國間關于本公約的解釋、适用或實施的争端,包括關于某一國家對于滅絕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任何其他行為的責任的争端,經争端一方的請求,應提交星際法院。

第十條

本公約載有下列日期:星歷第45年1月12日,各本在同一作準。

第十一條

星際聯盟任何會員國及曾經大會邀請參加簽訂的任何非會員國,得于星歷46年12月31日前簽署本公約。

本公約應予批準;批準書應交存星際聯盟秘書處。

第十二條

任何締約國得随時通知星際聯盟秘書處将本公約适用于該締約國負責辦理外交的一切或任何領土。

第十三條

星際聯盟秘書長應于收存批準書或加入書滿20份之日,拟具備忘錄一件,分送星際聯盟各會員國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各非會員國1份。

本公約應自第2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90日後發生效力。

本公約生效後的任何批準或加入,應于各該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後第90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公約自發生效力之日起10年內有效。

嗣後本公約對于未經聲明退約的締約國仍繼續有效,以5年為1期;退約聲明須在有效時期屆滿至少6個月前為之。

退約應以書面通知星際聯盟秘書處。

第十五條

如因退約結果,致本公約的締約國數目不滿16國時,本公約應于最後的退約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條

任何締約國得随時以書面通知星際聯盟請求修改本公約。

大會對于此種請求,應決定采取何種步驟。

第十七條

星際聯盟秘書處應将下列事項通知星際聯盟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非會員國:

(a)依照第十一條所收到的簽署、批準及加入;

(b)依照第十二條所收到的通知;

(c)依照第十三條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d)依照第十四條所收到的退約通知;

(e)依照第十五條,本公約的廢止;

(f)依照第十六條所收到的通知。

第十八條

本公約的正本應留存星際聯盟檔庫。

本公約的正式副本應分送星際聯盟各會員國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非會員國。

第十九條

本公約應于生效之日,由星際聯盟秘書處予以登記。

這一章先發出來看看,如果政策不允許,我就轉到書評區去。

下一章是學院風的故事,先劇透一點。

那也會是今後主角小隊的常駐地區。

額,主角團還沒有湊齊,大家也可以說說再補一個什麽樣的性格的人進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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