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小可憐逆襲(18)

楚律師随即又提出了一個讓曹國慶暴跳如雷的訴求:因原告在被告家居住時承擔了所有的家務勞動,申請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五年的勞務費共計15萬元。

被告律師當即提出異議:“原告律師,即使原告在被告家居住時承擔過家務勞動,但晚輩幫助長輩做家務只能算義務勞動,怎麽能因此索要報酬?這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

“況且,原告在為被告提供勞動時,雙方并未就勞動獲取報酬有過提前的約定,并未形成正式的雇傭關系。因此,我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曹國慶聽到這裏,立刻得意地附和道:“就是!外甥幫家裏幹活還好意思要錢?再說了,家務活從來都是我老婆做,遲悼什麽時候沾過手?空口白牙就說做了家務,拿出證據來啊!”

被告律師聽了這話,差點翻白眼:你就承認他做了家務又能怎樣,他們既然敢提出這點,你當他們一點證據都沒有?撒這麽明顯的謊,被揭穿了還敗壞法官的好感。

楚律師深深看了一眼曹國慶,确認道:“被告的意思是,我的當事人從未承擔過家務勞動,所有家務均為甄美鳳女士承擔。甄女士也認同這一點嗎?”

不出被告律師所料,待曹國慶和甄美鳳都确認過這一陳述後,楚律師當堂就拿出了一系列證據。

有菜市場老板、鄰居的證言、小區門口遲悼進出買菜的監控錄像、甚至還有曹國慶喝醉了酒,和朋友吹噓自家白撿了個免費勞動力的視頻——那個朋友原本打算用這個從曹國慶那訛點錢。

曹國慶得知自己酒後吐真言被錄下就已經夠上火了,等到看到兒子同學的證言,更是氣不打一處來:遲悼每天中午都會給曹國慶的兒子送飯,曹小寶曾多次當着同學的面抱怨當天的菜色不好,要求遲悼下次做點他愛吃的。

“這些都是假的,僞造的!”曹國慶怒不可遏的咆哮道:“那些學生懂什麽!他們的話也能當證據?姓林的請他們吃個飯就能當着媒體胡說八道!法官,我懷疑他們花錢賄賂證人!”

審判長皺着眉頭敲了一下法錘:“肅靜!請被告控制自己的情緒!”

對于曹國慶的質疑,楚律師不慌不忙道:“如果被告不認同我方提交證據的真實性,還請拿出證據來。況且,我方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一直承擔家務勞動。”

他随即又提交了曹國慶居住小區內部及附近的監控錄像,以及甄美鳳出入美容院、美甲店的視頻錄像。時間為最近的一星期到一個月不等。

楚律師随即解說道:“根據我方的調查取證,被告甄美鳳作為家庭主婦,一天的行程是這樣的:上午吃過早飯後,8點左右出門和朋友逛街或是去發廊做頭發,中午12點左右回家吃中飯,下午約牌友打麻将,直到傍晚7點才回家……除此之外,被告每周末會去最近的美容院做一次保養。”

甄美鳳頓時坐不住了,大聲抗議道:“你找人跟蹤調查我?法官,我要告他們侵犯我的隐私!”

楚律師推了推眼鏡,表情平靜:“被告,以上提供的證據都是通過證人證言推算出來的,且監控錄像均提取自公共場所的監控。不存在侵犯被告隐私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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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随後略帶諷刺道:“我們詢問過您接受服務的美容院和發廊。據他們說,您每次出現都是妝容精致、衣着得體的形象。您做美甲的那家店老板也證實,您每次找她做指甲的時候,上次做的指甲幾乎都沒什麽損壞,只是因為不喜歡了所以重做。”

“在此我想請問被告,作為每天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的家庭主婦,您怎麽會有如此多的時間出門逛街、打麻将、化妝……您又是怎樣做到在完成家務的同時,還能保護您的指甲不受傷害的?”

面對這些無可抵賴的事實,甄美鳳啞口無言,支支吾吾的說不出話來。

楚律師繼續扒皮道:“從視頻顯示的時間上看,您每天中午12點才返回家中,而原告通常是在您回家後10分鐘左右拿着飯盒下樓,去給中午留校的曹小寶送飯。其中下樓至少就要花費兩分鐘時間。如果負責做飯的是您,那麽您是怎樣在短短8分鐘時間內完成洗菜、切菜、烹饪、裝盤的動作呢?”

他随後又出示了甄美鳳發的朋友圈圖片,上面顯示曹家幾乎每天都是四菜一湯的标準飲食,葷素搭配、內容豐富,一看就不是短時間能完成的菜色。

楚律師繼續步步緊逼:“據我所知,您的丈夫中午在公司吃飯,沒有時間回家做飯,下班後還會約朋友喝酒,一直到七八點才會回來。您的兒子更是什麽家務都沒做過,甚至連洗衣機都不會用——所以,如果做家務的不是您,那麽會是誰呢?”

一時間,現場安靜得落針可聞。甄美鳳最終還是無可奈何地低頭道:“是,家務活是遲悼在做……但是!”

楚律師打斷她道:“請問被告,您承認我的當事人一直在為您和家人提供家政服務,是嗎?”

甄美鳳心中惱火不已,不服氣地反駁道:“是又怎麽樣?做點家務活哪裏就值15萬?你們簡直是漫天要價!”

楚律師當即拿出了H市保姆的工作內容及價位表:“被告,根據我的調查,H市家政服務的價格是每月3000到8000元不等,這還是只負責做飯,不包括整理房間、洗曬衣物、打掃衛生在內。”

“鑒于我的當事人從事勞動時還未成年,且業務水平上可能也有所欠缺。因此,我們只要求被告一個月支付2500元的勞務費,我個人覺得已經很慷慨了。被告,您覺得呢?”

我覺得個P!甄美鳳本就一分錢不想出,見他還一副“你們占了便宜”的模樣,更是氣不打一處來:“我又沒要他做家務,他自己願意做的!關我什麽事?”

曹國慶也氣沖沖道:“你這根本就是巧立名目!反正我沒錢!我也沒雇他幫我幹活,這事到哪都說的過去!”

楚律師聞言,眼裏閃過一絲寒意:“如果被告拒絕為原告付出的勞動支付報酬,那麽……在此次庭審結束後,我方将以‘強迫未成年人勞動罪’,控告被告‘以監護人的身份壓榨原告的勞動力’!”

“什麽!”曹國慶驚得從椅子上跳起來:“你胡說……我什麽時候強迫他勞動了?我不給錢你們就硬把屎盆子往我頭上扣嗎!”

楚律師沒理他,只是看向審判長和在場衆人:“審判長,我想請在座的各位看看我的當事人和被告甄美鳳的手。”

他說着拿起遲悼的一只手攤開,負責拍攝的工作人員立刻給了那只手一個特寫。那只手雖然屬于一個少年,卻明顯比同齡人經歷了更多的風霜。皮膚粗糙、關節處布滿老繭、從指頭到手掌滿是細碎的傷痕。有的已經是陳年舊傷、有的還能看出結痂脫落後的粉嫩傷疤。

那是一雙明顯經過多年辛苦勞動的手,對比少年青春靓麗的容貌,這雙手甚至顯得有幾分凄慘和殘忍。旁聽席上有人忍不住發出驚呼。

有人下意識地去看甄美鳳的手,卻見對方立刻條件反射地藏起了雙手,尴尬地低頭不語。

她這個做賊心虛的表現立刻讓衆人明白,那必然是一雙保養的不錯、白嫩細膩的手。有心人甚至已經發現,甄美鳳雖然給自己畫了個顯老的妝容,讓她的臉和脖子都顯得膚色暗沉,但她露出的手臂和小腿卻是白嫩光滑的。

在過去的幾年中,誰在艱難求生,誰在養尊處優,一目了然。

楚律師适時拿出了一份體檢報告,展示給衆人看:“這是我的當事人一周前的體檢結果。上面顯示,我的當事人在十八歲的年紀,就已經患上了慢性胃炎、失眠症、頸椎病、神經衰弱,還有輕度的抑郁症……”

楚律師說着,眼角有了一點濕意:“這一切是怎樣造成的,我想聽過我之前的陳述、看過我當事人這雙手的各位,心裏已經有答案了吧?”

“在過去的五年時間裏,我的當事人每天只能睡四五個小時,除了應付繁重的課業以外,其他時間不是在打工就是在為被告一家做飯洗衣服、打掃衛生。每天必須連續工作十幾個小時才能養活自己,繼續學業,而在此之外,他還得抽出時間來學習。”

通過原告律師的講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各種證據……所有這一切勾勒出了一個被親人壓榨、不得不沒日沒夜幹活,以換取生存的可憐孩子的身影。

面對這樣的一個孩子,在場衆人沒有人能不動容,有年紀大的看着原告席上沉默瘦削的少年,當場就紅了眼眶。

楚律師看着曹國慶,眼裏難掩憎惡,大聲質問道:“被告在明知我的當事人尚未成年、且生活如此艱難的情況下,還要求他免費付出勞動,承擔本不該由他承擔的繁瑣家務——被告曹先生,您現在要告訴我,我的當事人做這一切都是自願的,并未受到您和家人言語和行動上的逼迫嗎?”

話音一落,頓時全場嘩然。是啊,自己都已經這麽辛苦了,誰還願意免費幫別人做家務?尤其是在對方明顯有餘力、且有大量時間可以自己做家務的情況下。說這裏面沒有強迫的成分,傻子才信呢!

“我…我……”接收到衆人投來的鄙夷憎惡的目光,曹國慶腿一軟,一屁股跌坐在椅子上,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楚律師冷冷地看着他,再次确認道:“我想再請問一遍被告,是否确定拒絕為原告付出的勞動支付報酬?”

想到“強迫未成年人勞動罪”這個明顯很不妙的罪名,曹國慶“蹭”地跳起來,連聲道:“我給!這十五萬我給了!”

楚律師冷冷睼了他一眼,當即對審判長道:“審判長,對于我的當事人為被告提供家政服務,過度勞動所造成的健康損害,我方要求被告進行賠償!”

聽了這話,曹國慶腦子“嗡”的一聲,差點沒當場暈過去:特麽的還有完沒完了!

此時的曹國慶心中悲憤莫名,不過事情顯然還沒有結束。很快,原告律師又以“在網絡上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原告名譽”為由,控告曹國慶夫婦诽謗。

曹國慶費盡心機、陸陸續續從遲悼這裏薅的羊毛,又被楚律師連本帶利的一把全給薅回來了。

庭審最後,法官當庭宣判:撤銷被告曹國慶與原告遲悼的撫養關系,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及健康損害賠償共計17萬元。被告公開在網上诽謗他人,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犯侵占罪,侵占他人財産數額巨?、情節嚴重,責令歸還所侵占房産,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判決下來以後,遲悼的眼淚立刻流了下來。淚水不停地從他的眼眶裏流出來,漸漸模糊了他的視線。

一股混雜着傷感、激動、心酸的巨大喜悅從他的胸口湧出來,那是原主留在他身體裏的最後一絲執念。

那個少年是死不瞑目的,他不甘心自己的英年早逝,不放心父母的遺産被侵占,不願看到扒着他吸血的所謂親戚嚼着人.血.饅頭過上幸福的生活,不堪背負奮起反抗卻被人誤會恩将仇報的冤屈。

他要求一個公道,所以哪怕他的靈魂早已離去,他也要留下這縷執念,替他看到那些人的結局。

終于,就在今天,那個曾在滿地荊棘中踽踽獨行的孤苦少年,終于得到了他想要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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