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法庭上的類比
田小蕙不知道自己怎樣把車開回家。路上燈火璀璨,透過淚花愈加五光十色。聽到鑰匙轉動的聲音,徐曼為她打開了家門。田小蕙一下子撲到徐曼的懷裏,失聲痛哭嚎啕不絕。徐曼吓壞了,把她拉到客廳的沙發上坐下,撫摸着田小蕙不斷抖動的肩膀,從茶幾上面巾盒裏扯出紙巾,準備為她擦拭奔湧而出的淚水。“徐曼,我不要擦,不要擦。”田小蕙拼命擺動臉龐,淚水早已模糊雙眼,她憑動感地帶和面巾撕拉的聲音,判斷出徐曼的意圖。
“小蕙,你別這樣吓我。這是怎麽了?今晚到底發生了什麽事?”徐曼急切地問。
“你不懂,你不懂啊,徐曼。”田小蕙無限蒼涼地說道,仿佛她不是僅比徐曼年長不足兩歲的姐妹,而是一位飽經滄桑歷盡人世辛酸的年邁婦人。田小蕙伸出胳膊攬住徐曼,讓她把頭依靠在自己肩上。徐曼以田小蕙肩頭為支點,盡量擡起下巴,為了仍可以看見田小蕙的眼睛。田小蕙抿緊柳葉般的雙唇,顯出從未有過的凝重,随後說出無比溫婉的話語:“我沒事的。徐曼,你不用怕。我只是……好心疼你。”徐曼再次看見兩行清淚從她的眼眶裏滑落。
“小蕙,有你在,我便無所畏懼。”徐曼說道。
“不。不是因為我。徐曼,你原本自帶無與倫比的勇氣。要是我能夠讓你不需要這樣堅強、這樣隐忍、這樣不屈不撓,我寧願你過一種更加輕松愉快的生活。”田小蕙若有所思地說道。
“我很愉快呀。小蕙,有你心疼我,我覺得生活夠寬厚夠慷慨的了。”徐曼說。
“徐曼,你覺不覺得,我們生活裏的某種東西被破壞了。或者它很早就被摧毀了,或者它每天都受到損害。我說不清楚這種東西是什麽,但我認為它是生活的基本元素,是使生活讓人感覺到溫暖、美好和值得留戀的東西。是善良?是。因為人們只在心靈最遙遠的地方還保留了一些憫懷,願意為事不關己的災難捐贈灑淚,但對他自以為親近的人,卻可以喜怒無常、翻雲覆雨。是信任?是。因為人們彼此之間的信任是那麽脆弱不堪,根本經不起生活裏的波瀾和意外,承受不住歲月無心的考驗。是寬容?是,因為人們只在順遂個人意志、增進共同利益的條件下,才表現出豁達大度,甚至不惜綱紀松弛。而一旦事不順心有拂己意,便完全忘記了他人的獨立存在。徐曼,我和你一樣,還未經歷太久的人世,不敢說看清一切,但我看到的卻是,人們富或貧,生計無憂還是含辛茹苦,他們生活得同樣心塞,同樣的匮乏和索然無味。富人以為在樸素裏有真情,窮人以為在財富裏有幸福,其實他們都錯了。他們不過是缺什麽求什麽而已,而他們缺的是同樣的東西,他們不知道,那個東西并不在對方手裏,假如他們自己手裏壓根沒有的話。”
“小蕙,你今晚是去醫院做手術嗎?你回來以後,就變成了一個哲學家。”
“什麽哲學家!我不過受了點刺激有感而發。徐曼,将來我們去國外生活吧?”
“啊。”徐曼很驚訝:“你是認真的嗎?”
“說不上認真。”田小蕙說,“有時候我覺得太郁悶了,真想換個生活環境。”
“小蕙,你在哪裏,我就在哪裏。你要真有出國的想法,我們趁現在還年輕,可以一起努力為将來做準備。醫生和律師被認為是現代社會兩個最好的職業,你瞧,我們占全了。我們再把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儲蓄起來,将來去哪裏都可以。除了孩子的撫育基金,剩下百分之四十,我看足夠我們兩人生活了。”徐曼說道。
“徐曼,你跟我說說看,人們為何那麽容易背棄與人為善,那麽不信任別人,那麽缺乏寬容?”田小蕙仍然無法走出她內心的悲戚。
“很簡單呀,小蕙,你自己說過的。愛是一切的根據。人們只有從愛出發,才會與善良為伍,與信任為伴,與寬容共存。”徐曼回答道。
“徐曼,還是徐曼。”田小蕙說道:“你是我困頓生活裏的一盞明燈。”
“過了,小蕙。”徐曼糾正道:“是你把燈點亮,我豈能貪天之功?”
“說明我是燈下黑。徐曼,反正從你嘴裏講出來,我心裏即刻敞亮了。”田小蕙說。
“那你還想不想繼續哭了?”徐曼問。
“我有哭嗎?誰說我哭過了。”田小蕙臉上仍然挂着淚痕。
“小蕙,是誰還想做我的姐姐。世界上有你這樣賴皮的家姐嗎?”
“沒有。今晚我想做妹妹。徐曼姐姐,小蕙妹妹口渴了,你去給我倒杯水吧。”
一周後,行政訴訟案開庭審理。庭審在法院大樓底層11號廳進行,說是“廳”,不過就是一個不足20平方米的小房間。正門對面臨牆而設高高在上的法官席位,主審法官坐在中心位置,左右兩席端坐兩位人民陪審員。以審判席作為“品”字的端口,下面兩個口字的位置分別為原告席和被告席。兩個席位之間的空間其實是房間的中心地帶,類似一個天井。法院的兩名女書記員在電子設備前錄入申訴和答辯的口供,或為原被告雙方及法官之間傳遞證據和文書。原告方只有徐曼一個人代表企業出庭,吳明海則在庭外等候傳訊出庭作證。被告方只有第一被告現身,因涉案被列為第二被告的兩個事故工人并沒有到場。被告席上有兩位代表在座,一位是開發區勞動局的官方代表周麗娟,一位是官方指派或委托的律師,同樣是一個女律師,看起來初出茅廬,年紀比徐曼要小很多。
被告方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只是重申了當初作為支持工傷決定依據的五份文件:(1)交通部門的事故鑒定書。
(2)包含交通事故現場的上班路線地理圖。
(3)一個工友關于事故工人确系在馬鞍島施工單位上班的證明。
(4)勞動局工傷科對兩個事故工人的調查筆錄。
(5)勞動局工傷科對其中一個事故工人/妻子的調查筆錄。
法官問:“原告對上述證據有什麽意見嗎?”
徐曼答:“有意見。我對上述全部證據均持有不同的意見。關于第一份證據,交通部門的事故鑒定書,只是證明了交通意外發生時兩名事故工人确實在事故現場。事故鑒定書本身并不指明事故現場是否為事故工人上班的必經之路,尤其是不指明事故工人因何出現在事故現場。
“關于第二份證據,地理路線圖在地理本身的意義上是正确的。假如兩名事故工人當時确實是經過交通事故現場前往馬鞍島上班,那麽它作為上班路線的地理支持也是正确的。但原告有确鑿的證據證明,兩名事故工人在事發時間不應當出現在事故現場,而應該出現與事故現場完全相反的路線上。因此,被告提供的地理路線圖恰好成為事故工人不在上班路上的證明,而不是被告想讓它證明的東西。
“關于第三份證據,無需那位工友證明,原告随時都承認,馬鞍島施工單位是兩名事故工人通常工作的地點,但這個工友并沒有證明事發當時,事故工人應該去他證明的施工單位上班。這就如同,衡量明正是本代理律師的工作單位,但不能證明此時此刻我必須呆在律所或前往律所的路線上。同樣,周麗娟女士在開發區康樂大道勞動局上班,即便在八小時工作時間內,她也不是每時每刻都必須處在符合康樂大道地理走向的位置上。事實上,我和她現在同時身處法院第11號廳才是合情合理的。
“關于第四份證據,這個筆錄本身存在令人忍俊不止之處,它根本不能成為一份嚴格和嚴肅、合格和合理的證據。兩位事故工人在筆錄中說,他們過去在公司總部即工商注冊地址上班,後來在馬鞍島施工單位上班。我提醒主審法官和兩位陪審員注意,交通事故發生在将近一年之前,請問被告:筆錄裏的過去是什麽時候?後來又是什麽時候?事故已經過去了,假如那場交通意外恰好處在筆錄裏的過去,那不正好證明兩個工人不在上班的路上嗎?我不是質疑勞動局的工作效率,因為它的公職人員足夠匆忙,匆忙到連一個重大事件的起止日期都不曾問詢清楚。但我懷疑他們的工作态度,因為他們這種不可原諒的疏忽提示我,無論他們做出怎樣錯誤的決定都不足為奇。
“關于第五份證據,也是一份筆錄。它雖然不像第一份筆錄那麽荒謬,但我作為一個職業律師,不得不得罪一下同行,我想請教被告代理律師,你是怎樣讓這份筆錄通過你的法眼成為一份呈堂證供?因為它不過記錄了一個妻子的口供,那位妻子說,她丈夫早晨告訴她出門上班了。我不知道這位年輕的律師是否結了婚,但我想問的是,作為一個妻子,你真的對一個丈夫說的話那麽有信心嗎?”
對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新證據,被告提出暫時保留對證據本身真僞的質疑,要求法庭允許被告做進一步的調查和證實。徐曼請求主審法官,讓原告方證人出庭作證并獲得批準,吳明海在庭上敘述了事件經過,并如實回答了被告律師的提問。
被告律師最後提出疑問:“既然原告在本次行政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對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否将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至關重要,而且人證物證俱全,那麽原告為什麽不在行政調查階段如實向官方陳述和提供證據?甚至在工傷決定已經做出并送達原告後的規定期限內,也沒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請行政複議?”
徐曼說:“本律師在代理訴訟和取證的過程了解到,出現這種情況以至于令官方機構在原告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做出誤判,即做出事故工人工傷認定的決定,實屬無奈。主要是因為原告企業管理上存在漏洞,事發後導致關鍵證人和關鍵證據在上述合理期限內付之闕如。對此我深感抱歉,并請被告體察實情諒解難處。”
庭審持續了兩個多小時,結束時已到午飯時間。正如楊廣志預測的那樣,周麗娟在庭審中無需動用口舌,全部由代理律師說話。周麗娟想不到徐曼會在庭審中提到自己的名字,她那樣一種提及的方式,當然無可厚非。當她從徐曼嘴裏聽到“周麗娟女士”這個稱呼時,心頭有一絲撩動,當時她就想:“她為什麽會提及我呢?那不過是個類比,還挺恰切。但她不是非得拿我類比呀?而且是把我和她并排放在一起來類比,別人不知道,她和我都知道,我們兩人只有跟楊廣志的關系才有類比。可是誰都會盡量避免這樣的類比呀!哦,不。不止楊廣志,還有嬌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