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庭審程序介紹以及巡……

一大早的, 向陽法庭的這群年輕人又焉了。

梅子想了一晚上的從前的那些事,一夜無眠。丁筱卿給倆娃蓋了一晚上的被子,幾乎一夜沒合眼。冉妍睡是睡着了但是淺睡眠。駱揚一如既往的失眠, 已成常态。郦勵和老公章啓銘的分歧越來越大,争吵越來越多, 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睡眠。原先睡眠質量最好的宋天意遭此劫難, 無法入眠, 在車上也沒辦法像從前那樣沒心沒肺地安然入睡。

一群人一到單位就嚷嚷着泡咖啡,丁筱卿上個星期才買的咖啡差不多快喝完了。她慫恿駱揚買咖啡:“咖啡快喝完了,富有的駝法官是不是該貢獻一點了?”

駱揚喝了一口咖啡, 說:“我很窮,不過買幾罐咖啡還是買得起的。”

丁筱卿又說:“既然大家都愛喝咖啡,要不這樣,駝法官,你出資買個咖啡機吧?”

“啥?我什麽都沒聽到。再見。”駱揚裝聾作啞,捧着咖啡匆忙逃離。

這話恰好讓來找梅子的滕烨聽到了,他并沒說什麽,只是喊梅子和宋天意準備開庭。

庭審改革已經有兩年了,一般情況下, 簡單的案子全程錄音錄像加語音翻譯,不用書記員再記錄了, 但複雜疑難案子還是需要書記員記錄的。今天早上滕烨要開庭的那個案子就屬于複雜疑難案子,所以需要書記員宋天意記錄。

這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方是金州本地的一家生産棉紡布的企業, 被告是上海的一家企業。被告公司購買了原告公司的産品卻沒有給付貨款,一共三十餘萬元,原告屢次催讨不得, 一怒之下就把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訴前對被告進行了財産保全,被告的基本賬戶被凍結住十多萬。賬戶一被凍結被告方的顧問律師就主動來找法院了,并提供了一份答辯狀。被告律師在答辯狀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也就是一堆送貨單和一張對賬單提出了疑問,表示在送貨單收貨人處以及在對賬單上蓋章的那個人“吳國盛”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無權代表公司行使權力,其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他們公司并不知曉這些業務,因此吳國盛和原告之間發生的業務往來純屬吳國盛的個人行為,和被告公司無關,被告公司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法院把被告的答辯狀副本發給原告方律師,原告律師看完答辯狀後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那就是吳國盛當時就是被告公司的員工,他的行為就是代表了被告公司,如果不是,被告公司怎麽會把公章交給他并讓他在對賬單上蓋章确認?可是這些口說無憑,沒辦法作為斷案的依據。原告律師思來想去,發現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就是吳國盛這個人,如果能找到這個人出庭作證,那麽一切都清楚了。原告方花費了一番工夫尋找吳國盛,最後還真給他們找到了,并成功說服吳國盛出庭作證。證人一落實,開庭時間也就能落實了,就是今天。法官助理梅子提前三天以傳票的形式通知了原被告方,并且通知證人吳國盛出庭。

鑒于案情複雜,滕烨要求法官助理和書記員都參與庭審。梅子喝了一口咖啡就來1號大法庭做庭審準備,開機器設備、放牌子什麽的。

原被告方的律師陸續來到法庭,并在各自的位子上入座。兩方的財務、業務員坐在旁聽席上。滕烨身穿法袍入座審判席,梅子和宋天意坐在審判席下。

一切準備就緒,九點一到,準時開庭審理。首先是宣讀法庭紀律,法庭紀律完了以後滕烨敲打法槌,表示着今天的庭審正式開始。

首先核對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人信息。接着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回避制度,雙方都沒意見後便由原告宣讀起訴狀,說明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對此進行答辯。答辯完後就是原告舉證和被告質證。原告的證據無非就是那些送貨單和最後蓋了被告公章的對賬單。被告方對這些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即這些送貨單不是真實的,和本案沒有關聯性,也不合法。歸根到底就是,簽字蓋章的“吳國盛”非被告公司員工,其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這些業務和被告無關,被告不是适格主體,并認為本案訴訟系虛假訴訟等質證意見。

接下來證人吳國盛出庭作證。主審法官責令證人簽署保證書并當衆宣讀保證書內容。

“我作為本案證人,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證言。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特此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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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烨問:“證人,你是什麽時候入職被告公司的?”

吳國盛回答:“應該是2014年前後。”

滕烨:“你在被告公司做什麽工作,職務是什麽?”

吳國盛:“我是業務經理。”

滕烨:“你現在還在被告公司上班嗎?”

吳國盛:“不在了。”

滕烨:“你什麽時候離開被告公司的?”

吳國盛:“2018年9月。”

滕烨:“2019年3月份的對賬單是你蓋章确認的嗎?”

吳國盛:“是的。”

滕烨:“既然你于2018年9月就離開被告公司了,為什麽之後還會和原告發生三筆業務并且在對賬單上蓋章确認?”

吳國盛:“是這樣的法官,我本來是鑫景源的業務經理,鑫景源和被告公司做的是相同的業務,而且兩家的老板是丈人和女婿的關系。2014年的時候被告公司老板讓我去給被告做業務,因為被告公司剛剛起步,需要我去幫他組建一個業務部。這個事鑫景源的老板也是知道的并且認可的,所以我從那時候開始就在被告那上班了。後來聽說兩個老板吵架不合,鑫景源的老板叫我回鑫景源,可是被告公司老板不肯讓我走,雖然定了2018年9月走的但實際上我一直在被告公司,因為被告老板叫我把手頭上的活交代清楚了再走。還有,兩家公司其實就在一個地方辦公,公司裏很多員工到現在都搞不清楚他們到底是給哪個公司幹活,可能同時在給兩個公司幹活也說不定。我是兩個老板說清楚了所以才知道的。”

滕烨問原告律師:“原告,你方是否知情證人吳國盛自2018年9月起就不再是被告公司員工了?”

原告律師:“這個我們不知道的。我們一直和吳國盛聯系的,後來對賬也是吳國盛出面,我們以為他還是被告公司的業務經理所以找他對賬的。”

滕烨問被告律師:“被告,你方是否有告知原告吳國盛不再是被告公司的員工?”

被告律師想了想,回答:“這個我不清楚。”

滕烨繼續問證人:“你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間被告的公章是存放在你那的嗎?”

吳國盛:“是的,被告老板說相信我就把公章放我這讓我保管。”

滕烨問被告律師:“被告,這個情況你認可嗎?公章是被告老板交給證人保管的嗎?”

被告律師想了想,回答:“這個我不清楚。”

證人環節結束、證人退庭後滕烨敲法槌休庭十分鐘,并對被告律師說:“被告律師,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在庭上卻說什麽都不知道,你覺得應該嗎?休庭十分鐘,你馬上核實清楚。”

被告律師也是老江湖了,但今天卻不敢在滕烨跟前耍油條,這個法官看上去剛正不阿、不茍言笑的,如果今天不問出來估計不會善罷甘休的。

“好好,我這就去核實。”被告律師笑嘻嘻地跑到外面打電話去了。

十分鐘後恢複開庭,滕烨問及被告那兩個問題,被告律師回答說:“老板自己也記不清楚了,印象中好像沒給過吳國盛公章。而且,吳國盛根本不是被告公司的員工,被告老板也根本沒有要他幫忙組建什麽業務部。剛才吳國盛自己也說了,他本來就是鑫景源的員工,和被告公司無關。”

原告律師馬上說:“吳國盛就是被告公司的員工,我們老板和他還有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他就自稱是被告公司的業務經理。還有一份吳國盛的社保證明,證明吳國盛确實在兩家公司都上過班,從而證明他是被告的員工,他的行為對被告形成表見代理。現在向法庭提交這兩份證據。”

滕烨:“原告,為什麽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原告律師:“原告老板的手機之前在手機店修,這些聊天記錄是好不容易恢複的。社保證明也是花了很多工夫才調到的,一開始他們當地不給調,跑了好幾趟才給調的。”

滕烨:“被告是否需要對這兩份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梅子将原告提供的原告老板的手機以及蓋有社保中心紅章的社保證明一同交給被告律師,被告律師看了看後說:“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也請法庭不予采納。”

滕烨說:“原告,你逾期舉證,本庭現在對你進行訓誡,舉證必須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聽明白了嗎?”

原告律師:“明白明白,我們知道錯了。”

滕烨又對被告律師說:“雖然原告逾期舉證,但本庭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基本事實有關。”

被告律師無奈地皺了皺眉頭,說:“那好吧,我現在就對這些證據當庭質證。對原告提供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因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删除、增加,所以形式上不予認定,三性也不予認可。對于社保證明,被告對此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認定,但對關聯性不予認定。吳國盛的行為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對他的行為一概不知,他是背着公司和原告做的業務,應該由他個人承擔,和被告無關。”

補充證據和質證後,進入法庭提問環節。滕烨翻來覆去地就問那幾個問題,吳國盛離職後被告有無告知原告以及公章的相關事宜。

被告律師被問得滿頭大汗,回答也是前後自相矛盾。先是說被告老板也記不清有沒有通知原告,有沒有把公章給吳國盛,後來又說被告老板沒有把公章給過吳國盛,吳國盛用來和原告對賬的公章是吳國盛私刻的,當庭申請鑒定。

庭審結束後,滕烨敦促被告律師趕緊把鑒定申請書提交上來。被告律師信誓旦旦地表示三天內提交申請書,然後收拾東西走了。

被告律師離開後,原告律師對滕烨說:“滕庭長,其實真實情況是這樣的,兩家公司的老板,也就是丈人和女婿之間有矛盾。聽說被告老板在外面有外遇,老婆鬧得很兇還自殺過兩次。當初被告公司是那個鑫景源的老板也就是被告老板的老丈人出資成立的,出了那種事老丈人當然不肯善罷甘休了,不但抽光了女婿的人,架空了女婿,聽說還找人打了女婿一頓。我們原告呢說實話就是個冤大頭,夾在他們中間兩頭受氣。”

對于這種沒有證據的說辭,滕烨都是當笑話一聽了之。

從1號大法庭裏出來,在回辦公室的路上,滕烨問梅子:“這個案子你怎麽看?”

梅子說:“其實這個案子的争議焦點就是吳國盛這個人的行為對被告構不構成表見代理。通過庭審,我個人更偏向于原告的說法,被告律師的回答前後矛盾,一會這麽說一會那麽說,明顯就是在隐瞞真相。最後提出要對對賬單上的蓋章進行鑒定,我覺得也不過是為了拖延時間而不得已出的對策。”

滕烨說:“吳國盛的表見代理其實要分成兩部分。首先,吳國盛曾經是被告公司的員工,原告也提供了吳國盛的社保證明,那麽在那段時間內他的行為就是代表了被告公司。至于被告律師在庭上接連否認吳國盛是被告公司員工的行為,我在考慮事後要不要追究他的責任。再看吧。其次,吳國盛離職後繼續和原告發生業務并對賬。這裏就要注意了,被告公司到底有沒有将吳國盛離職的事宜告知原告,很顯然,被告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模棱兩可的,如果被告無法舉證,那麽就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定。最後就是公章問題,如果吳國盛真的私刻了公章,那麽整個案子的最終判決又不一樣了。反正我們等吧,等被告把鑒定申請書交上來。”

梅子說:“滕庭,憑直覺你更相信誰?”

滕烨:“我只看證據,不憑直覺。”

倆人剛跨進辦公室,桌上的電話就響了。是丁筱卿打上來的,說是馮生海在大廳裏等了很久了,一定要見滕烨。滕烨脫了法袍,馬不停蹄地下樓去了。

馮生海一看見滕烨就迎上去握住了滕烨的手,滕烨掙紮許久才把自己的手抽出來。

滕烨問:“馮生海,你來找我什麽事?”

馮生海說:“滕庭長,我和我妹商量好了,我們把媽送到那個養生源去,每個月的費用我們兄妹平攤。”

滕烨:“養生源?就是那個天誠集團開設的私人養老院?”

馮生海:“沒錯!這個養老院是目前金州地區最高檔的養老院了,我們去實地參觀過,裏面設施齊全,環境優美,服務水平也好的不得了,那的護工都是大學生,當然價錢方面肯定是不低的,一年二十萬,我和我妹一人一半。”

滕烨想了想,說:“這個想法你們和老太太說過沒有?老太太什麽意見?”

“這……”馮生海面露難色,“問題就出在這,我媽怎麽都不同意去養老院。我們那天帶她去看過的,看的時候她還說那裏不錯,出來問她高不高興住那,她就不高興了,說什麽都不樂意,一定要回來和我住。庭長你也知道我家的情況,我老婆和她不對付的嘛,真要住一起肯定雞犬不寧了。”

滕烨:“那你來找我是為了什麽?”

馮生海笑嘻嘻地說:“我就是想請滕庭長幫忙做做我媽的思想工作。我這些天思來想去,我媽去住養老院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我家也太平了,我妹家也能把那套房子賣了還債,一舉兩得。”

滕烨不由地皺起了眉頭:“你們兄妹都有房子,經濟條件也不錯,你們卻要你們的親媽去住養老院,你覺得這合适嗎?你們把自己的親媽往那養老院這麽一扔,每個月出點錢就算完事了?子女贍養老人不僅是給老人提供物質、經濟方面的條件,還要關心老人的精神需求。老太太她之所以一定要和你一塊住,一方面是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是精神上的需求和安慰。誰不想老了和子女孫子甚至元孫住在一塊,享天倫之樂?況且老太太她根本不同意你們這麽做,你們怎麽能強迫她去住養老院?”

馮生海:“我知道,可是這已經是最好的辦法了。滕庭長,我請你出面做做我媽的工作吧,可能她就聽你們法院的呢。”

滕烨也是無語了:“我可以幫忙問一句,但是一切要以老太太的意願為準。”

“謝謝庭長,謝謝庭長。”馮生海達成目的,開開心心地回家去了。

滕烨看着他的背影,眉頭擰得跟個麻花似的。他回辦公室和梅子說起馮生海要把老太太送養老院的事,梅子反而覺得這是個解決問題的辦法。

梅子:“我自己肯定不會做出把親媽扔養老院的事情,但是對他們這一家來說,這未嘗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其實我覺得老太太她自己也有問題,做人不大聰明,非要把兒子一家搞得誰都不開心,尤其是和兒媳婦。她和兒媳婦的關系這麽差,真的回去住了估計也沒好日子過的。與其每天和兒媳婦置氣動怒吵架,還不如去住養老院,反正錢不用自己出,住得開心就行了。”

“都像你這麽想的話,我們法院可以關門大吉了。”滕烨一邊聽着她的話,一邊撥通了老太太女兒馮丹的電話。老太太自己沒有手機,現在又是和女兒一塊住,所以只能打她女兒電話。

電話接通了,滕烨要求馮丹把電話交給老太太。老太太接過了電話,滕烨問她知不知道子女要把她送養老院的事,老太太說知道,說着就在電話那頭哭了起來。好了,別的問題也不用問了,他也不會安慰人,只叫老太太把電話還給馮丹,他想和馮丹說兩句。

“馮丹,老太太她根本不想去養老院。”

馮丹:“這不是我的主意,是馮生海想出來的。我也不同意把媽送養老院,好端端的幹嘛送養老院去?可那馮生海不樂意啊,那天和我吵了很久,我沒辦法才同意的。既然媽不同意那這個方案就作罷吧。”

挂了電話,滕烨馬上給馮生海打了電話,告訴他老太太不願意去養老院,還是想回他家住。馮生海才高興沒多久就接到這個噩耗,心內五味雜陳,不是滋味。

馮生海央求:“滕庭長,你再幫忙做做工作吧。”

滕烨:“我說過了一切以老人的意願為準。如果她自己願意住養老院,那也是可以的。如果她不願意,我們也不能強迫。”

馮生海憤然掐斷了滕烨的電話。

滕烨被挂了電話後對梅子說:“這個案子我想搞一個巡回法庭,去村裏開庭。一方面方便老太太參加庭審,另一方面也想在村裏加大宣傳力度。我相信贍養問題絕不是一家兩家的問題,正好可以借這個機會教育旁聽的村民尊敬老人,善待老人。”

梅子一口答應:“我舉雙手贊成。生而為人孝順自己的父母是第一位。我負責聯系院裏的技術部門,離開庭還有十來天,應該來得及。”

滕烨:“好,這個事就交給你了。我去和何書記聯系一下。”

注:1、該案例雖為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前判的,但對表見代理的理解和最終的處理都和民法典的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證據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3、證人證言:八大證據類型中的一類。其餘七類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當事人陳述和勘驗筆錄。證人出庭需簽保證書和宣讀保證書。

4、實踐中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的其實挺多的,視情況而定,也不是所有的逾期舉證法庭都不采納。

5、巡回法庭:為方便老百姓參加訴訟而設立的流動制審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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